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报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领取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直接从事食品操作人员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上岗证
6:经营场所使用权,即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填写材料真实性证明书,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可靠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时限名称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12工作日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911-3351026
表格下载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doc
注备
审批流程图
无流程图